為審查對本縣立案團體或其他縣市依法許可且登記有案之團體於本縣辦理觀光活動之補助,補(捐)助對象以具有公益、教育、訓練、觀光具體效益等性質為優先,並考量本府財政狀況及對縣政推動之配合度暨公平性原則。補助之經費,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 113 年12月1日。
二、 資格條件:
補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者:
1.舉辦傳統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活動。
2.舉辦觀光相關訓練研討會或推廣會。
3.出版對提昇觀光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有益之觀光相關刊物。
三、 補助項目: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超過二萬元
以上申請者應自籌申請案件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經費(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
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但受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
政令推動之活動,不在此限。
四、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 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 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 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六、 檢附「臺東縣政府觀光類補助捐助案件審查作業原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表】」、「申請人聲明書」各 1 份